情况紧急签名手术治疗 并无过错责任不可赔付

情况紧急签名手术治疗 并无过错责任不可赔付 □ 本报讯记者 赵红旗

□ 专升本报名报道员 杨委峰

伤员需马上实行手术治疗,村委会主任在伤员亲属没有在的前提下签名允许手术治疗,是不是必须因此担责任?近日,河南省夏邑县法院案件审理了这种一起案子。

人民法院查清,许某与杜某忠等4人们在伐木情况下被歪倒的花草树木砸到。杜某忠等3人将许某送至夏邑县某医院抢救,并通告许某所属村的村委会主任杜某民。杜某民见许某家中无人,连忙赶来医院门诊,医师告之其许某伤势比较严重,需签名马上实行手术治疗。接着,杜某民去医院出示的麻醉剂合同书、手术医治同意书上签名。许某术后,被转到商丘市某医院治疗。医治结束后,许某遗留下半身不遂的残废。

经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案件审理,夏邑县某医院对许某在诊治情况下存有过失,商丘市某医院对郭某的诊治个人行为不会有过失,遂裁定夏邑县某医院赔付许某各类损害总共12.6万余元。

接着,许某以杜某民没有经过其和亲人的允许在手术单上签名,针对医疗事故纠纷的产生及损害的扩张具有法律里的逻辑关系,向夏邑县法院提出诉讼,规定杜某民承担赔偿责任总共10万余元。

夏邑人民法院觉得,杜某民做为许某所属村的村委会主任出自于好心,在许某家平均不在场、伤势比较严重及其医生要求务必在手术医治同意书上签名后才可以做手术的前提下,其签名个人行为并不会有主观性过失,也并非造成许某危害的根本原因,与许某的危害并不会有法律法规里的逻辑关系,且夏邑县某医院已对许某导致的危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在诊治情况下未获得许某及亲人的书面形式允许开展整形手术的个人行为,亦系医院门诊的过失。因而,杜某民对郭某的危害不具备过失,不可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不服气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审判长庭后代表,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纪行为、危害客观事实、逻辑关系、主观性过失。与此同时,援助别人是中华文化的一项中华传统美德,法律法规毫无疑问援助个人行为自身存在的价值,并不是以被援助人人身安全权益彻底完成做为前提条件。此案的裁定确立对杜某民的援助个人行为作出了具体性点评,评定杜某民不会有过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其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保证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022-07-17

202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