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拉架致争吵一方骨裂,要承当承担责任吗?

好意拉架致争吵一方骨裂,要承当承担责任吗? 好意拉架反起诉紧急救援不用承担责任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专升本报名报道员 王晓青 刘庆蓓

因拉架造成争吵一方不小心负伤,是不是必须因此担负承担责任?近日,山东平度市法院审判了一起因拉架致人负伤引起纠纷案件的案子。

2020年10月31日下午,张某及老公在自己家屋旁与隔壁邻居李某发生口角。另一隔壁邻居李某江听见吵众怒后赶来当场拉架,并将张某和李某拉下。情绪激动的张某绕开李某江提前准备再次找李某,刘某江向前拉住张某,造成张某跌倒后骨裂,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提起诉讼规定劝架人李某江赔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误工、陪护费、住院治疗伙食费补助金、差旅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财产损失累计10余万元。

人民法院觉得,原、被告方系隔壁邻居,互相熟悉,在事故发生前并无矛盾纠纷,上诉人张某与第三人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方李某江为避免彼此分歧再次恶变更新而向前劝架,目地是为了更好地平复两方的分歧。在张某向前一步有产生人身伤害赔偿的紧急状况下,李某江积极拉王某用意防止有可能产生的意外伤害,归属于自行执行的紧急救援个人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都没有损害张某的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或过错。

由此,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张某的所有诉请。张某不服气提出起诉,二审人民法院核查后保持一审判决。

筹办大法官表明,民法要求,因志愿执行紧急救援个人行为导致受助人危害的,援助人不担负法律责任。此案中,李某江作为一名一般中国公民,应对应急形势冲锋在前,劝阻分歧彼此矛盾进一步更新,是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所提倡的,因而导致张某负伤,不承当法律责任。因而对张某规定李某江赔付有关损耗的诉请不予以适用。

大法官提示,民法助人为乐免责声明的最高实际意义取决于加强了对助人为乐个人行为的支持和维护,为社会发展善举开展了法律法规上的拖底,为大好人清除“扶不扶”“救不救”的顾忌,有益于提倡培养助人为乐的优良社会风气,发扬乐于助人的中华传统美德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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