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21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7月21日消息,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全文共17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明确证券市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特定短线交易行为,即特定身份投资者在六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统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特定证券的行为。

特定身份投资者,指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证券,指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三条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计算】前条所述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即特定身份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

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仅作为集合名义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视为前款规定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 【身份界定】特定身份投资者买入特定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五条 【买卖行为】买入、卖出行为,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支付对价,导致特定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在证券交易场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以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成交时间作为买入卖出时点;

(二)除大宗交易外的协议转让,以交易场所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的日期作为买入卖出时点,协议双方对交易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另有约定的,以最终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作为买入卖出时点。若买入特定证券后成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的,以买入证券的过户登记日作为买入时点;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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