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转账未标明主要用途,能不能做为证实付款薪水酬劳直接证据?

支付宝转账未标明主要用途,能不能做为证实付款薪水酬劳直接证据? 支付宝转账未注主要用途没办法证明拖欠工资预付

□ 本报讯记者 徐鹏

支付宝转账未标明账款主要用途,能不能做为证实招标方早已向承包方付款薪水酬劳的直接证据?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初级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起诉案做出终审判决,评定上诉人高某某递交的支付宝转账信息内容不可以证实其早已向占某某付款酬劳,驳回申诉,保持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查清,高某某从青海省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处承揽其企业在玉树州的修桥新项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招标方)与占某某(承包方)签署《协议书》,承诺彼此依照互利共赢的标准,一致商议允许达到如下所示协议书:招标方承揽青海省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玉树州的新项目8个竹桥,承包方给予全部的施工队伍,待定技师每日300元,操作工每日200元,依照出勤率天数计算,代班占某某每日依照350元测算,包吃包住,承包方工作人员务必做完所有后才可以退场,施工工地初步验收完后一个星期结清人工费。

案涉工程项目2019年6月动工,同一年11月工程施工进行。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示《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占某某理塘施工工地薪水5万余元,借款人高某某(住户身份证号:×××)。案子诉至人民法院后,占某某称高某某至提起诉讼前都未向其付款业务费。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占某某与高某某中间劳务合同关联创立,占某某向高某某提供劳务后有权利得到劳务报酬。对于占某某认为的劳务工资5万余元,有高某某出示的《欠条》给予证实,对该需求一审人民法院给予适用。除此之外,对占某某认为的差旅费,因其无法向人民法院给予相对应直接证据给予证实,故该需求由占某某自主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良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书高某某于宣判起效后7日内向型占某某付款劳务工资5万余元。高某某不服气,向西宁市中级法院提到起诉,要求撤消宣判,改判驳回申诉占某某的诉请。

二审期内,高某某向西宁市中级法院递交微信转账记录4份,微信转账记录表明:2019年11月16日,高某某根据手机微信向占某某转帐1万余元,12月26日转帐15000元,12月27日转账10000元,12月28日转帐3000元,高某某表明,以上38000元均为付款案涉理塘工程施工工程的薪水。

经举证,占某某对以上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有效不持异议,但其给予详细初始微信聊纪录证实,高某某付款的以上账款与此案涉及理塘新项目薪水不相干,反而是用以付款其在果洛州工程施工的薪水。案涉理塘施工工地新项目的薪水高某某从没付款,因此才寻找高某某,使他写了借条,确定欠付理塘新项目薪水5万余元。

2022-01-30

202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