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公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察院公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部门检查类案监管为主题风格

公布指导性案例

案例监管和类案监督紧密结合

把诉源治理做深做细

4月18日,最高检察院公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梳理提炼出行政部门检查类案监管的种类、方法及审理案件标准,具体指导类案监督工作实践活动。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初次以行政部门检查类案监管为主题风格公布指导性案例。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卢某诉福建某市派出所交警队公路交通行政处罚法检查监管案,湖南某市人民法院对市法院行政诉讼法实行主题活动检查监管案,安徽某县生态资源和城建局申请执行强制性拆卸违反规定占有土地资源上的房屋建筑行政处罚法决策检查监管案,糜某诉浙江某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信息公开及行政裁决检查监管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委员、检察长杨春雷表明,该批指导性案例突显类案监管对公正司法、依法执政的推动作用,遵循行政部门检查的内心规律性,体现了行政部门检查监管的主观能动性,集中体现了行政部门检查监管的更高一些质效。行政部门检查类案监管充分发挥行政部门检查“一手托两家”的功效,秉持着透过式监管、会动监管、系统软件监管核心理念,以案例为创口,对司法部门、稽查主题活动中具有的类似不正确或法律适用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或是对于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的客观性问题,与审判机关、行政单位产生的共识。

以卢某诉福建某市派出所交警队公路交通行政处罚法检查监管案为例子,检察系统对于注销驾驶执照稽查决策与行政部门裁判员存有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共性问题,根据抗诉改正案例,并与有关企业就该类案子申请办理达成一致。

杨春雷表明,下一步,行政部门检查将一如既往深入贯彻习总书记法制观念,坚持不懈以人民为中心,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主导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风格,更加重视系统软件意识,不断加强类案监管观念;更加重视案例监管和类案监督紧密结合,保证同一类案子在相同条件下获得同样解决,规范执法司法部门个人行为,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恰当执行;更加重视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依规会动履行职责,更为主动从实际案子中“触类旁通”,促进处理一个地区、一个领域、一个行业的明显问题,完成申请办理一案、整治一片、造福一方的显著成绩。

关于做好最高检察院

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告

2022-04-18

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