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别掉进辞职公文的这种“坑”

当心!别掉进辞职公文的这种“坑” 图方便套入模版,一旦被告方言之有理也说不出来;内容格式条款项目隐藏猫腻,盲目签名利益易损伤——

当心!别掉进辞职公文的这种“坑”

本报讯记者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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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员工由于辞职公文与公司单位产生关于劳动仲裁的状况不在少数。看起来“类似”的公文內容,在消费者维权时却会产生“差许多”的結果。刑事辩护律师提示,员工辞职时要依据实际情况挑选辞职公文,针对内容格式条款项目,要勇于明确提出疑惑,慎重签名。

近期,先前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开发软件公司运行的彭晨宇觉得很郁闷。

本来是积极离职的他,却由于图方便套入在网上有系统漏洞的辞职报告模板,結果无可奈何付款了前“老东家”一笔经济赔偿金。

记者暗访发觉,实际中,员工在辞职时由于辞职公文与公司单位产生关于劳动仲裁的状况不在少数。看起来“类似”的公文內容,在员工消费者维权时却会产生“差许多”的結果。

刑事辩护律师提示,员工辞职时要依据实际情况挑选适宜的辞职公文,学好“补漏防坑”,写清离职原因和赔偿额度等內容,谨慎使用“申请办理”“批复”“要求”等词句,针对内容格式条款项目,要勇于明确提出疑惑,慎重签名。

离职申请多写3个字,赔了企业2.9万余元

2021年3月,彭晨宇因公司5年未加薪决策辞职。他提早30天向人事部门递交了纸版离职报告,汇报是他依据从网络上免费下载的模版改变的,文尾有“请批示”字眼。

当初4月23日,彭晨宇装包办公设备离去公司。使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传票:公司控告他旷职,并规定赔付财产损失2.9万余元。

经审判,大连金州区法院觉得,彭晨宇递交的离职报告上面有“请批示”字眼,归属于商议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的“员工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公司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反而是适用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的“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而,在彼此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彭晨宇的方式是旷职,应赔付公司单位财产损失。

无巧不成书,2020年7月,大连金州区法院还审核了一起相近案子。

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刘福珂因公司未交纳社保,且托欠2个月薪6400元,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公司单位有未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未依规为职工交纳社保费等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公司单位应向职工付款一定经济补偿金。

2022-01-24

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