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静默期!私募基金经理“公奔私”受到限制!辞职潮提温

1年静默期!私募基金经理“公奔私”受到限制!辞职潮提温 1年静默期!私募基金经理“公奔私”受到限制!辞职潮提温,有企业仅存一棵“独根”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设施标准。在其中,两根实施方案直取私募基金经理“公奔私”。

近年来,证券基金辞职潮仍在提温,一部分小基金管理公司乃至在行研工作人员经常离开后,只剩余一棵“独根”,发生“一人扛起全企业”的状况。

管束经常换工作

《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管理员创建员工辞职静默期规章制度,私募基金经理等关键行研工作人员在辞职后1年之内不能从业非证券基金资本管理等工作中。

这代表着,私募基金经理“公奔私”,必须一年的静默期。

专业人士表明,该项要求对私募基金经理换工作产生强有力管束,有益于领域人才队伍平稳。“一年的静默期,对辞职工作人员会产生许多变化,私募基金经理在换工作的时候会更为谨慎。”北京市某公募人员李杰(笔名)表明。

除静默期外,《办法》还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管束私募基金经理流动性。《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管理员理应创建执行薪资延递付款和追偿扣回等规章制度,如,延递付款期限不少于3年,向高端管理者、私募基金经理等重要职位工作人员延递付款的额度正常情况下不少于40%。除此之外,追偿扣回规章制度的相应要求,对辞职工作人员一样适用。

对于此事,李杰觉得,薪资延递付款和追偿扣回等规章制度,有益于抵制销售市场过多市场竞争。“股票基金领域,除开证券基金企业中间,公募与私募投资也存有优秀人才市场竞争。针对明星基金经理来讲,私募投资的薪酬管理制度更为灵便,且不受到限制,因而许多明星基金经理辞职后去私募投资。这一要求,针对明星基金经理‘公奔私’造成了非常大的管束。”

但是,他也表明,《办法》里对追偿扣回的根据界定为“有关工作人员无法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管理员产生违反规定违纪行为或是运营风险负有责任”,而对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规范并没有进一步论述,若基金管理公司在实行时乱用规范,私募基金经理将难以保护自己的支配权。

一部分企业仅存一棵“独根”

伴随着证券基金行业发展,私募基金经理的流通速率也随着加速。Wind资料显示,2021年,私募基金经理辞职总数创厉史新纪录,全年度辞职总数做到323人。而近年来辞职的私募基金经理总数,又较往年同期提升了10位,截止到5月24日,177家证券基金中,一共有108位私募基金经理卸任。除此之外,共新聘199位私募基金经理。

2022-05-25

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