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银保监局通告消费投诉状况 晋商银行两宗违反规定

山西省银保监局通告消费投诉状况 晋商银行两宗违反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市6月1日讯 山西省银保监局公司办公室近日公布有关一部分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违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状况的通告(晋银保监办便函〔2022〕194号)表明,晋商银行存有“未按照规定设定举报招待地区,未按照规定告之举报人突发事件处理有关决策”两宗违反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定举报招待地区

核查,晋商银行未在举报招待地区配置专业的录音录像设备以纪录并储存消费投诉招待处理方式。以上个人行为违背了《投诉办法》第七条“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理应通畅举报方式,开设或是特定举报招待地区,配置同步录音录像等机器设备纪录并储存消费投诉招待处理方式,加强消费投诉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设,标准消费投诉解决步骤和管理方法”的要求。

未按照规定告之举报人突发事件处理有关决策

核查,晋商银行存有一部分突发事件处理告之具体内容不符合要求,不一样程度上存有未告之核查状况、根据原因、救助方式等问题。以上个人行为违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理应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做出处分决定,针对证据确凿、异议状况简易的消费投诉,理应自接到消费投诉生效日15日内做出处分决定并告之举报人,状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增加至30日;状况尤其繁杂或是有别的特别因素的,经其上级领导组织或是总公司、公司总部高端管理者审核并告之举报人,可以再增加30日”、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告之举报人处分决定的与此同时,理应表明对消费投诉具体内容的核查状况、作出决定的相关根据和原因,及其举报人可以采用的申请办理审查、协商、诉讼、起诉等救助方式”的要求。

我国银监会山西省监管局公司办公室强调,以上问题给消费者维权维权造成不变,危害群众的幸福感,曝露了一部分组织服务态度不强,突发事件处理不标准,消费者保障工作中不扎扎实实。组织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对比自纠自查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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