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19岁学生实习致残,担责不能靠倒逼,19岁准大学贫困生送外卖猝死,外卖平台有责任吗?

近日,一名叫张志强的小伙子不幸离世,张志强父亲在建筑工地被吊车砸伤残疾,而只得了几万元赔偿款,母亲患有罕见病早已失去劳动能力,他还有一个上大学的姐姐光明日报:19岁学生实习致残,担责不能靠倒逼。

光明日报:19岁学生实习致残,担责不能靠倒逼,19岁准大学贫困生送外卖猝死,外卖平台有责任吗?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张志强刚刚拿到大学通知书,他就选择去送外卖赚学费。由于平时太累了,他经常坐着睡着,每顿饭最多不超过7元钱,最终张志强因突发脑溢血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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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这个小伙子真的很优秀,也十分有担当,他选择自强自立,独自面对生活苦难,可终究因劳累过度离家人而去,令人痛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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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人质疑过寒门出贵子和鲤鱼跳龙门,但谁看到了或者关注过多少贫寒子弟偷偷流泪,多少鲤鱼因跳龙门遍体鳞伤。

19岁正值青壮年,大部分家庭为了孩子高考会想尽办法补充营养,可张志强因为长期营养不良显得虚弱,加上高考后没有得到一天彻底休息,又连续高强度高温下送外卖,倒下可能是早晚的事情。

谁应该为张志强去世负责?

外卖平台肯定责任,张志强在工作期间去世,应该属于工伤范畴,但由于外卖员工一般没有上保险,不会得到保险理赔。

但张志强恰恰又是兼职人员,签的应该是劳务合同,从法律关系上来讲,除非证明外卖平台(也可能是外包公司)有过失,例如没有合理安排休息、提供劳动保护等等,才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所以说外卖平台能赔偿的钱是很有限的。

虽说外卖平台有不可推卸责任,也不应过分指责和谩骂外卖平台,外卖平台可能存在这样那样不合理规定,但至少它给张志强一个靠尊严挣钱养活自己的机会,相信平台会遵守法律规定给逝者足够赔偿。

张志强的离世并不是一件孤立偶然事件,我们社会应该足够重视并反思。

张志强父亲当年那场意外得到的几万元赔偿是否存在不公正?张志强家庭困难是否享受了足额低保?而针对贫困大学生的贷款及帮扶政策是否有相关部门提供过?有人点外卖是不是催过单或者给过他差评?

这些都不得而知,也许压倒骆驼的稻草不只一根,显然张志强肯定承受了他这个年龄承受的。

愿天堂没有贫穷,愿世界再多一些爱和关注,希望阳关能够照遍每个角落,逝者已去,生者已矣。

阿里女员工第二天醒来就报案啦,阿里内部遮遮掩掩,但是警察肯定是报案后进行过调查的。

问题现在让这个渣男钻空子的就是证据环节,我估计是因为证据环节导致警方无法第一时间刑事拘留他。

根据女员工自诉,这个曲一很坏,他把同事底裤藏起来啦,又用了避孕套,一般我们都知道,底裤警察经常会被提取精液证据。

第二,这个女员工第二天打电话质问曲一,他支支吾吾也承认了一些,但是因为苹果手机没有录音功能,这个证据又没留下。

但是,我觉得这个案子肯定会有很多蛛丝马迹的,比如各个监控,比如这个男的是不是到哪里处理了底裤和避孕套。现在媒体曝光了,舆论哗然,也倒逼警方做更深入调查。

这个曲一最后肯定会被绳之以法。

公司受伤期间属学生实习,学生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上公司与技校并未到公司的实习订立书面的实习协议,实习学生未明确双方的管理职责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实习过程中受伤,参照省劳动和保障厅苏劳社劳薪24号《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学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锡劳社关系1号《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学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公司、技校在两单位未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前提下安排实习学生进行实习,两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受伤均应负同等责任。

  大学生王某坠入校园内宿舍楼前的地下室致九级伤残,坠落原因却难以查明。王某认为学校未尽到对公共设施、设备的修缮、更换义务,对危险设施未履行提醒、警示的义务,致其受伤,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学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9090元。

王某诉称,2013年9月,他途经学校宿舍楼前时,掉入该楼前由采光板遮盖、无警示标识的地下室内致伤。他认为,学校应对学校内的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尽到修缮、更换义务,对危险设施具有提醒、警示的义务。
  因对方未尽到上述义务,致自己受伤,故起诉要求校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对此学校辩称,事发时,王某违规爬上宿舍楼前地下室采光板,结果采光板被踩裂,王某跌落到地下室而受伤。王某受伤是意外事件,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应遵守规章,不应破坏公共财物,攀爬采光板。
  校方在事故中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人从地下室采光通道外铺设水泥的区域经过,并不会坠入地下室。现双方当事人对王某事发时是否踩踏地下室顶棚挡板各执一词。王某作为成年人,其未就坠落原因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且对坠落原因又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作为校园管理人,对校园内的设施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王某行走的区域虽然不是主要道路,但客观上具备行人通行的条件。虽然学校在地下室顶棚安装了挡板并设置了一定高度的护栏,正常情况下足以避免行人坠入地下室,但在客观上学校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有效地防止坠落事件的发生,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事实,最终酌定学校应当就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责任,进而判决学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9090元。

■法官说法

依据事实划分责任比例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某的坠落原因难以查明,但根据现场照片可知,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可在围绕宿舍楼地下室采光通道旁的水泥地上安全通行。因该水泥地与人行通道相连,且并未封闭,故客观上也常有人在此通行。现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虽未就坠落原因向法院作合理陈述,但不管什么原因,本人身体失控是其坠落的前提条件。
  如王某在正常步行中无力控制自己的身体姿态,保持重心,则本人摔倒是一种必然结果,与周围环境无关。考虑到王某坠入采光通道内的可能性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且王某本人又因受伤未对此事故的发生作出合理解释,故对此事故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未在上述水泥地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其在采光通道与地面交接处安装的护栏高度及铺设的挡板虽然在客观上足以防止正常通行的行人不慎坠入地面下的通道内,但毕竟在事实上并未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因学校作为校园内设施的管理单位,对校内的公共安全并未尽到充分的保障义务,故学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就责任比例而言,法院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王某应承担85%的责任,学校应承担15%的责任。

2022-06-09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