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银行新规实施有什么影响?

从12月1日起9月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一类账户只能办理一个账户,Ⅰ类户,指的是通过传统银行柜面开立的、满足实名制所有严格要求的账户。简单而言就是你手里拿的储蓄卡或者是借记卡。它的功能包括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以及缴费支付等。Ⅱ类户是不能存取现金、也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这类账户单日支付限额为1万元。比如说信用卡就是如此。Ⅲ类户则主要用于快捷支付比如闪付免密支付等,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户内余额不超过1000元。Ⅱ类、Ⅲ类户都没有实体卡片。对Ⅱ类、Ⅲ类户限额,主要是有效控制客户资金风险。

《通知》规定,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1、如果你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2、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还款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3、按最低还款额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不影响你的信用度。

单说互金,几乎所有的P2P都在为合规而忙碌着。而弯沉供应存管,已经变成了p2p平台的生死门之一,也被行业内看做是最眼科的合规条件之一。在快储看来,目前的p2p已成为过去式了!

  公积金全国联通,保障异地劳动者权益

按照住建部的部署,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除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和其他多个省会城市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外,更多地方城市保证在今年6月底前上线。
  系统建成后,我国住房公积金将真正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减至三档

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同时,对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减少而增加税负。
  

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7月1日起全国实施

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区域性股权市场”,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四板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将施行,“四板市场”正式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业务规则框架的制定和监管。

  c1、c2驾驶证可自学直考

4月1日起,《关于修改的决定》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多项便民服务举措: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
  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c1、c2驾驶证可自学直考;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可申请小汽车驾照;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可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

4月1日起,全国凡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居住证持有人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将不必返回原籍,可直接在居住地申请。
  

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将有专用车票

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于4月1日实施并规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乘车使用统一的专用车票样式。车票式样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通过调整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统一确定,保证专用车票标记易识别易保存,并由救助管理机构与当地铁路车站共同研究确定专用车票的购、退、改签、票款结算等事项。
  有条件的车站可指定票务窗口负责办理专用车票相关事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黑名单”将受联合惩戒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被侵权产品支付合理费用可使用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4月1日起执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可以继续使用该产品且不用承担专利使用费。

同时,新司法解释还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在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时,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侵权人需提供相关账簿、资料。
  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2022-06-09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