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将孩子从29楼扔下,与儿媳妇发生矛盾,老人将孙女扔出楼外致死,你怎么看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夫妻吵架将孩子从29楼扔下,真实地反映出了长辈对血亲幼子的热爱,然而“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夫妻吵架将孩子从29楼扔下,与儿媳妇发生矛盾,老人将孙女扔出楼外致死,你怎么看

夫妻吵架将孩子从29楼扔下,与儿媳妇发生矛盾,老人将孙女扔出楼外致死,你怎么看

夫妻吵架将孩子从29楼扔下,与儿媳妇发生矛盾,老人将孙女扔出楼外致死,你怎么看

2017年6月就发生骇人听闻的“因吵架摔死幼子案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2日10时许,耿某与其二儿媳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争吵后,耿某来到二儿子、二儿媳居住的北京房山区某小区居民楼的16与17楼中间的过道处,将正在玩耍的孙女拦腰抱起从窗户扔出。在耿某欲将孙子也从窗口扔出时,被闻声而来的二儿子、二儿媳拦下。孙女因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夫妻吵架将孩子从29楼扔下,与儿媳妇发生矛盾,老人将孙女扔出楼外致死,你怎么看

(与图文无关)

面对这样的事件,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耿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耿某其实并没有杀害孙子孙女的目的和动机?

其一,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重点在“主观故意”,包括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很容易理解,就是“我想让你死”这样的目的,直接故意都是因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怨恨衍生而来,有直接的犯罪动机,并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相对隐蔽,行为人往往跟被害人没有直接过节,缺乏范围动机,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很显然,耿某是因为与儿媳刘某发生冲突,对其孙子孙女没有直接的犯罪故意。

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其一:应当知道将孩子从楼下扔出去很可能造成死亡,却仍然将孩子从窗口扔下,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其二,故意杀人罪在行为上要求有积极的实行行为,即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事件中,耿某将孩子从窗口扔下,属于积极的实行行为,满足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的犯罪构成。

其三,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该罪的既遂要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并与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直接的因果关系。本事件中,孙女已经因为耿某的行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死亡的结果是认定既遂的条件,也就是说既遂才是犯罪的全部完成。那么事件中孙女是没有死亡的,是因为儿子儿媳的阻止,耿某没有完成“再继续仍下孙子”的实行行为。

那么,这种情况仍然构成故意杀人吗?我们回答是的,只是我们定的是故意杀人(未遂)。未遂,是行为人实行了杀人行为,但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耿某在扔下孙子的过程中,被儿子儿媳阻止,是外力的因素,并不是自己内心想要停止犯罪,未遂只是一种犯罪形态,并不影响罪名的认定,故依然是成立故意杀人罪,只是未遂犯,可以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一个行为既遂,一个行为未遂,我们应当怎么认定和量刑呢?耿某的行为属于基于同样的主观故意,实行了同样的行为,侵犯了同样的犯罪客体,无疑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量刑。

当然,如果耿某确实在实行犯罪行为之时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形,例如精神类疾病发病之时,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除此之外,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孩子的存在,给家庭带来了欢乐,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冲突,作为成年人,尤其是孩子的父母,应当承担起这份责任,照顾好家庭,化解好矛盾,在冲突产生时,要理性、冷静,合理处理,避免矛盾恶化而发生不可挽回的悲剧。

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

2022-06-09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