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冰墩墩,你的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吗?

二次创作冰墩墩,你的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吗? 二次创作冰墩墩,你的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吗?

在冬季奥运会的风潮下,吉祥物设计冰墩墩凭着其憨态的外观设计快速受欢迎各大网站,变成当之无愧的“浅池”。它凭着一己之力造就了“一墩难寻”的局势,好朋友圈中乃至发生“借墩照相”。

为了更好地完成“冰墩墩随意”,网民在社交网络平台上把“冰墩墩DIY比赛”开展得热火朝天,有针织毛线织的毛线墩,砂糖橘做的橘墩墩,自身画的手绘画墩,小麦面粉捏的中式点心墩这些。

可是,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要求,北京冬奥会吉祥物设计冰墩墩、雪容融归属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标示范围,未经同意许可,所有人不可为商业服务目地而应用。那麼,什么情况对冰墩墩、雪容融品牌形象的运用不合理合法,如何能既符合群众游戏娱乐要求而又不侵权行为?

北青报记者采访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助理倪端、中国政法大专利权研究所特邀研究者李俊慧、人民大学法学系副教授职称张吉豫,她们对这一系列问题展开了分析。

北青报:冰墩墩、雪容融有关衍生产品做为冬季奥运会特许商品有哪些独特性?

倪端:冰墩墩、雪容融是北京市2022年冬奥组委的吉祥物设计品牌形象,归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要求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标示。北京市冬奥组委做为冰墩墩、雪容融品牌形象的著作权人,已经将其品牌形象在我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展版权登记。因而,针对冰墩墩、雪容融有关衍生产品,不但遭受《著作权法》维护,还与此同时遭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维护。

依据《著作权法》,本人学习培训、科学研究或是赏析,应用别人早已发布的著作,或是为详细介绍、评价某一著作或是表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适度引入别人早已发布的著作,及其为报导新闻报道,在报刊、刊物、新闻广播、电视台节目等新闻媒体中难以避免地重现或是引入早已发布的著作等情况,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批准,不向其付款酬劳,但理应指出作者姓名或是名字、作品,而且不可危害该著作的常规应用,也迫不得已有效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北青报:受欢迎时兴的陶器冰墩墩、针织毛线冰墩墩、冰墩墩汤团、冰墩墩表情图等以冰墩墩品牌形象二次创作出的物件是不是因涉嫌侵权行为?

倪端:针对大部分手动式自做冰墩墩的众多网民来讲,以本身赏析为目地,用冰墩墩品牌形象织件毛线衣,做一个点心,堆个雪娃娃等个人行为,并不会组成《著作权法》实际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可是,《著作权法》要求,没经著作权人批准,根据网络信息向大众散播其著作,组成侵犯别人网络信息散播权的个人行为。因而,假如私自P图制做冰墩墩表情图,并在互联网上开展散播,假如该个人行为没经北京市冬奥组委的批准,组成《著作权法》要求的损害著作网络信息散播权的个人行为。

2022-02-16

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