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怀孕还用执死刑吗,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怎么办死刑犯怀孕还用执死刑吗?

依我之见: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该怎么办,也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的办案机关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即留下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丶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怀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怀孕的妇女,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丶上诉二审判决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办案机关一旦听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遗言说“我己怀孕”,该怎么办呢?

A,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依法应记录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供述,并立即通报在场临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

B,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

d,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或该案的刑事审判庭,

e,该案死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法医学鉴定意见;

f,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由检察院的建议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

H,该案经二审丶死刑复核丶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三,“女死刑犯执行前发现怀孕”一旦确认,这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羁押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员进行纪律调查,如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被判处死刑,一般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用死,留得一条性命。分别是哪三种情况呢?下面我来跟大家分析一下吧。

第1种情况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判处死缓。虽然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是在缓刑期间,只要不重新犯罪,缓刑到期之后就会改判为无期徒刑。当然,也没有几个人会傻到被判死缓,还故意去作奸犯科。而且,判处死缓以后会被送到监狱里面改造,监狱里面想要重新犯罪,也不太容易。

第2种情况,就是虽然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非常幸运的遇到二审改判或者最高法复核死刑的时候发回重审改判。这两种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死刑都是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如果确实案件有新的线索或者证据,给个活命的机会也不是不可能。

第3种情况就是在死刑执行前拥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比如说检举其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比如说发现他人有越狱情况进行举报,比如说有着重大的发明发现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等等情况。

最后,必须要重申一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已经铸成了大错,及时自首并主动交代一切,也会为自己争取活命的机会。当然,平时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踏踏实实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千万不要去挑战法律的底线和尊严!

谢谢邀请!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明确的规定精神说明,如提主的妻子如确实怀孕了,且又不是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罪案,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将你妻子保出;但如是犯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罪案的“取保候审”则不行,法律就是这样的,但在具体执法时是具有严厉性也有人性化的双刃剑,人是最好不要犯法,犯了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坐牢、刑拘、行拘都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这个道理虽然简单,甚至连三岁小孩都知道的道理,有些人道理也懂,但为了一些小事就冲动,结果酿成不可收拾的大祸,落得个以身试法的悲催下场,何苦来?

2022-06-10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