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炒股交易147亿人民币 国泰君安一职工被罚没款超1亿人民币

违反规定炒股交易147亿人民币 国泰君安一职工被罚没款超1亿美元 7月1日电 证监会上海市监管局前不久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李某就职上海市国泰君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期内,违背《证券法》有关严禁从业者借别人为名拥有、股票买卖的要求,被罚没款超1亿美元。

违反规定“炒股票”买卖147亿人民币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内,李某依次任上海市国泰君安投资管理公司研究者、市场分析师、权益投资处处长主管(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内,李某依次运用“秦某珍”国泰君安信用账户、“许某兰”国泰君安信用账户、“唐某玲”国泰君安信用账户、“张某华”国泰君安普通账户及“毛某东”国泰君安信用账户(下称“秦某珍”等5个股票账户)拥有、股票买卖,根据刘某个人应用的手机和电脑机器设备授权委托提交订单总共24623笔,占总授权委托提交订单订单数的89.37%,总计交易金额14,682,496,752.69元,赢利54,638,669.3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有关说明、有关股票账户材料、银行帐户材料、讯问笔录及交易中心测算数据信息等直接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觉得,李某做为证券从业人员,运用“秦某珍”等5个股票账户拥有、股票买卖的个人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有关严禁从业者借别人为名拥有、股票买卖的要求,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上述“法律法规、法律规范要求严禁参加股票交易的工作人员,立即或是以笔名、借别人为名拥有、股票买卖”的违纪行为。

被告方申诉处罚额度太高,远超承受力

李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在2次听证制度和阐述、申诉资料中明确提出,此案赢亏测算不合理,李某应用股票账户内资产由李某和毛某东一同注资,盈利一部分归毛某东,提议重新计算此案赢亏。

李某以及委托代理人觉得,李某的案涉违纪行为分成3个时期。在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内,李某股票买卖的个人行为已过行政许可追究责任时效性;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内,李某股票买卖的个人行为应评定为运用对外公布信息内容买卖,不可评定为从业者违反规定股票买卖,依据从宽和特别法优先选择的适用法律标准,理应可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内,李某已经将毛某东、张某华、唐某玲等3人股票账户、储蓄卡、U盾等所有交到了毛某东,由毛某东自主买卖,不会有违纪行为,不应予以行政许可。

一起,李某存有全自动中断违纪行为的从宽剧情,提议对李某给予从宽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认的处罚额度太高,远超被告方承受力。

2022-07-01

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