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提议调节出入境个人邮寄物件限额,海关总署回应

网民提议调节出入境个人邮寄物件限额,海关总署回应 2010年9月1日,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正式实行。依据该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到港、澳、台地域的物件,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件,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以上规范实行已有12年时间,有网民对此提意见应当及时调整。

近日,有来自四川绵阳的网友于中国政府网评论称,“时间过去12年,物价饱经增涨,1000元人民币如今能买到哪些?邮政速寄仍沿用这一要求,数次退运邮件。当要求不符合现实时,政府是否应主动回应?”

对此,海关总署回应称,“建国初期,国内物资产品匮乏,经邮寄方式出入境物件总量较小且内容单一,关键为个人物品。从照料侨眷考虑,海关根据国家总体政策,对出入境个人邮寄物件给予一定力度的免税优惠。”

海关总署解释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产品日益增长,市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考虑到大部分入境邮件个人物品不再用以亲友间赠予,而是用以个人消费,海关当时制定的照料侨眷要求政策优惠的作用早已减弱。更加最重要的是,入境邮件个人物品已由赠予特性向买卖目的转变,尤其是随着网上购物、“国外代购”等新兴跨境交易规则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企图将所运营的进口货物拆分为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运用海关个人物品缴税标准优惠要求,根据邮寄、快递方式入境,躲避海关税收和贸易管控。”

“为打击非法店家以个人物品名义运进大量实则贸易性货品的行为,同时兼具收货人、发件人合理必须,海关总署依据有关部委政策,对出入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缴税标准做出适时调节,对外发布了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起效,1994年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除。此次调整对打击非法店家以个人物品名义运进大量实则贸易性货品的行为,并同时兼具收货人、发件人合理必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海关总署强调。

海关总署最终表明,“海关总署将继续充足征求社会多方意见建议,并会与有关部门搞好政策措施,不断追踪、评定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心,适度对政策开展必要的健全修定。”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个人邮递出入境物件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是依照海关要求办理通关手续。可以选择授权委托报关企业以货品方法报关或联络承运方办理退运。但邮寄包裹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要求限值,经海关审批确属个人使用的,能够依照个人物品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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