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还能不能拿年终奖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给予确立

离职后还能不能拿年终奖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给予确立 羊城晚报新闻记者 董柳

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的职工,还能不能拿年终奖金?近日,最高法院公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在其中指导案例183号对这一难题作出了确立。

职工:对解除劳动关系确定不服气

该案中,房某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通常会中国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常会企业”)工作中,彼此中间签署的最终一份工作履行合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承诺房某出任战略规划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通常会企业并对组织结构完成调节,确定撤消战略规划部,房某所就职的职位被撤销。彼此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项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商议,无果。12月29日,通常会企业以客观条件产生巨大转变、两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商议达成一致,向房某传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消除确定不服气,经劳动仲裁程序后提起诉讼规定修复与通常会企业中间的劳务关系并需求2017年8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值、2017年度奖励金等。

通常会企业《员工手册》则要求:年终奖依据公司政策,按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职工在本年度10月1日前已上岗。若职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以前辞职,则不可以具有。据查,通常会企业每本年度年终奖金会在第二年3月上下派发。

人民法院:合乎多个标准则应予以适用

上海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适用房某有关年终奖金的需求。房某起诉后,上海二中院在2019年3月的最终判决中,确立通常会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款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金税前工资rmb138600元。

起效裁判员强调,此案中,通常会企业并对组织结构完成调节,两方无法就劳务合同的变动达成一致,造成劳动合同书被消除。房某在通常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自此两日系双休日日,说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通常会企业工作满一年;在通常会企业未质证房某的2017年度主要工作业绩、体现等层面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能够评定房某在该本年度为通常会企业付出了一整年的工作且正常的执行了岗位职责,为通常会企业进行了该有的奉献。根据以上原因,通常会企业有关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以前已离职而不可以具有此笔奖励金的观点欠缺科学性。故对房某需求通常会企业付款2017年度年终奖金,应予以适用。

最高法院致力于根据该实例确立:“年终奖发放前辞职的员工认为用人公司付款年终奖金的,法院理应融合员工的辞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业绩及其对公司的奉献水平等原因开展综合性考虑。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年终奖发放前辞职的员工不可以具有年终奖金,但工作合同的解除非因员工单方面过错或主动辞职所造成,且员工已经完成年度工作每日任务,用人公司不可以证实员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主要表现不符年终奖发放规范,年终奖发放前辞职的员工认为用人公司付款年终奖金的,法院予以适用。”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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