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碰瓷二十八次扰乱公共秩序被判

故意碰瓷二十八次扰乱公共秩序被判 □ 本报讯记者 战明辉

□ 专升本报名报道员 李霖杰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周某某安全驾驶商务汽车在重庆市涪陵市区首要交通干道碰瓷儿,持续犯案28起。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罪对被告周某某被判刑期3年8个月,追讨脏款rmb36460元退给具体付款赔偿费的车险公司。

人民法院查清,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内,周某某开车依次在涪陵市区滨江路、东盛大道等地趁受害人安全驾驶的车辆变道压线行驶之机,有意碰蹭、撞击另一方车子,导致另一方车子负全责的道路交通事故28次,获得余某某某、文某等28名受害者rmb36460元。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周某某在市政道路上驶车有意碰撞别人安全驾驶的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足够扰乱公共秩序,其手段已形成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罪。公诉机关控告的被告周某某违法犯罪的真相及罪名成立。被告周某某自行认罪认罚,能够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对被告周某某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庭给予采取,遂做出以上裁定。

审判长庭后代表,碰瓷儿个人行为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很有可能组成诈骗、保险诈骗罪、敲诈、扰乱公共秩序罪等不一样罪行,但诈骗、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行没法对开车型“碰瓷儿”扰乱公共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开展全方位点评。

此案中,周某某运用安全驾驶的机动车辆“碰瓷儿”,在城市交通干道有意撞击已经正常行驶的遇害车子,有意造成交通事故,很有可能导致行驶中的遇害车辆失控,从而导致不指定或大部分人伤亡或公与私资产遭遇巨大损失,被告人周某某的个人行为已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处在随时随地遭受侵害的风险情况中,产生严重危害不指定或多数人安全性这一结论的概率巨大,故评定此案被告组成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罪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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