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栓绳窜入大马路 定损狗亡司机无责

狗未栓绳窜入大马路 定损狗亡司机无责 □ 本报讯记者 吴晓

□ 专升本报名报道员 陶琪姜

未拴狗绳的狗窜到大街上撞上了正常的安全驾驶的车辆,是车关键赔付狗主人,或是狗主人要赔付司机的损害?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望春人民法庭近日的裁定得出了正确的答案。

2021年10月,余先生出门遛猫遛狗,没拴绳子的狗突然窜到大街上,在行人横穿马路时与孙先生正常的安全驾驶的小型轿车产生撞击。最后,余先生的狗死亡,孙先生的车子损伤。

交管部门评定,余先生携犬出户未束犬链,违背相关规定,担负此次安全事故所有义务。孙先生的汽车经车辆定损检修,耗费近2万余元。保险理赔维修费后,根据代位求偿关联向法庭起诉,规定余先生赔付保障金损害。

余先生诉讼时效抗辩称,安全事故系因孙先生驾驶车辆车速过快,未谦让等待在斑马线上的狗,不认可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且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记述车子损伤,规定读取交管部门拍照的相片。

人民法院从交管部门读取安全事故时相片,融合车险公司递交的安全事故时的车子行车记录器录影和拍照的相片,查清孙先生系正常行驶在机动车辆中间车道,余先生的狗突然从道路绿化冒出,进到行车道时速度很快,交给驾驶人员预测的时长和视角比较有限,不可评定孙先生具备违纪行为。与此同时,现场照片能够清晰看得出孙先生车子损伤状况。余先生的各类诉讼时效抗辩均不成立,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之处。

经审判长释法知理,余先生掌握到自已应担负的义务,赔付了保障金损害。

经办人员审判长表明,依据民法、湖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动物饲养人或是管理员解决小动物采用安全防范措施,携犬出户时,遵循养犬行为准则,由完全民事行为工作能力人以犬链合理监管犬只,防止造成本身喂养犬只、别人人身伤亡或是他公共财物损伤。

此案中,余先生出门遛猫遛狗未束犬链,纵容犬只进到交通量很大的行车道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交管部门评定余先生担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并无不当。余先生做为犬只饲养人,应是此担负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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