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单位:地区金融机构派发的海外借款不可用以股票投资

两单位:地区金融机构派发的海外借款不可用以股票投资 中新财经1月29日电 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公布有关银行金融企业海外信贷业务相关事项的通告。明确提出地区金融机构派发的海外借款,正常情况下运用于海外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有关开支,不可用以股票投资和还款内保外贷项下海外负债。

与此同时,以上账款不可用以编造貿易环境买卖或别的方式的投机者对冲套利色情交易,不可根据向地区融出资产、股权投资基金等方法将资产调至地区应用。

通告中提及,地区金融机构应依照谨慎运营标准,充分考虑资产负债率状况和货币构造等各层面要素,综合地区、海外市场拓展,在海外贷款额限制内按照规定独立进行海外信贷业务,激励对有具体要求的海外公司首先选用RMB借款。

在其中,地区金融机构海外贷款额(指已提用未偿账户余额)不能超过限制,即:海外贷款额≤海外贷款额限制;海外贷款额限制=地区金融机构一级资本净额(国外金融机构地区支行按营运资本计)×海外借款杠杆比率×宏观经济谨慎调整主要参数;海外贷款额=外币存款海外贷款额 外汇海外贷款额×汇率风险换算因素。

通告明确提出,地区金融机构应搞好海外信贷业务整体规划和管理方法,保证任一时点贷款额不超过限制。若因金融机构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本)、海外借款杠杆比率或宏观经济谨慎调整主要参数调节造成海外贷款额超出限制,金融机构应中止申请办理新的海外信贷业务,直到海外贷款额调节至限制以内。

通告还提及,地区金融机构在申请办理海外信贷业务时,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遵循依规合规管理、谨慎运营、风险性可控性的标准,进一步加强海外信贷业务的风险管控工作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别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合规管理、防恐股权融资、反偷税责任。(完)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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