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改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港澳台地区及投资者投资人减负增效

文旅部改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港澳台地区及投资者投资人减负增效 中国新闻社北京市5月18日电 (新闻记者 应妮)前不久,我国文化和旅游部下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调增了港澳台地区及投资者投资人项目投资开设演出经纪组织和表演场地运营企业必须递交的原材料,调轻了有关违反规定情况的惩罚对策。

依据新的《细则》,举行仅有国内(内地)文艺演出团队、本人参与的经营性表演,演出举办单位理应向表演所在城市市级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举行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台湾省文艺演出团队、本人参与的经营性表演,演出举办单位理应向表演所在城市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本次《细则》修定,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相关要求开展对接,确立了澳港投资人项目投资开设由内地区控投的文艺演出团队必须递交的原材料,调增了港澳台地区及投资者投资人项目投资开设演出经纪组织和表演场地运营企业必须递交的原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缓解公司压力。

与此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法的类别和制定的要求开展对接,针对对外表演在准许的時间内提升表演地,未到演出所在城市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机构报备的情况,惩罚对策由“勒令终止表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下列的处罚;并没有非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不够1万余元(RMB,下列同)的,处以5多万元10万下列处罚;情节恶劣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生产经营性表演许可证书”调节为“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可以处以3万下列处罚”,调轻了对该违反规定情况的惩罚对策。(完)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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