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被罚 控股股东为山西省金融机构
孝义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被罚 控股股东为山西省金融机构
中国经济网北京市6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吕梁银保监大队行政处分信息公示表(吕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表明,孝义汇通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层工作人员没经任职资格审批具体履行职责。吕梁银保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孝义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强制执行,处罚20万余元;对韩世光警示。 材料表明,孝义汇通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山西省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持仓49.4%。 有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金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由国务院办公厅商业银行监管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处罚;剧情非常比较严重或是贷款逾期不纠正的,可以勒令停产整顿或是吊销其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一)没经任职资格核查任职执行董事、高端管理者的; (二)回绝或是阻拦非当场管控或是现场检查的; (三)给予伪造的或是瞒报关键真相的表格、汇报等文档、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的; (五)比较严重违背谨慎运营标准的; (六)拒不履行此方法第三十七条要求的对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国家相关商业银行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组织除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要求惩罚外,还能够区分不一样情况,采用以下对策: (一)勒令商业银行银行对直接的担负的执行董事、高端管理者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二)商业银行银行的手段尚不涉嫌犯罪的,对直接的担负的执行董事、高端管理者和其它立即责任人给与警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处罚; (三)撤销立即担负的执行董事、高端管理者一定限期直到终生的任职资格,严禁立即担负的执行董事、高端管理者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一定限期直到终生从业商业银行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