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建筑工地招工越来越难,包工头该怎么办该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如果每个建筑工地能月月定时给工人开资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我相信,建筑工地招人并不是那么困难。

实际上,我本人就常在建筑工地打工,但我自己的打工方式是,早上开始干活,下午下班后绝对的把当日的工钱结清,向这种情况,我一但遇上无赖的包工头,仅仅伺候他一天,绝对不会伺候他一年一月,或者时间更长。

向我自己常去的一个包架子工的老板,他手下就有几个常为他干活的老年农民工,可这几个长工,每个月只能是向老板支取点生活费,剩下的工钱,只等着年底才能结清,向一九年全年,这几个长工,到了年终,也没有把全年的打工钱问老板要回来,其中有个姓赵的山西老年民工,光一九年,包架子工的老板就差三万元左右没有给清老赵,而且,老赵还有苦难言,原因是,他跟这个包工头子有有七八年之久,如果一但闹翻,双方面子上都是过不去的,而包工头老板,正是抓住了长工们的这种心理,最后是今年拖明年,明年拖后年,直至闹的打长工的农民工,到后来只能是作罢。

上个星期,这位包架子工的老板,因为他实在招不到长工,他手下的带班长,只能是求助与我,电话中说到,老李,你能不能给我们找几个常年干的长工,我吧,只能是回话到,找,我也只能给你们慢慢找,一下子我可真的没那个本事,实质上,我心中还是有数的,即便是我真的为他们找下长工,到了年终,万一人家要不回来工资,我就真的两头为难了!

其次,建筑工地本身就苦重,一般人真的不愿意去工地打工,在加上现在的建筑工地层层分包,分包的小工头,经常是不能顺利的要回工钱,那问题自然产生,小工头子要不到工钱,打工者自然是拿不回辛苦钱,这一来二往,就造成了建筑工地招不到工人的特定现象,所以说,建筑工地不是招不到工人,而是他们一定要切实的把打工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否则,建筑工地招人将越来越难!

我是建筑业的农民工,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建筑业不存在用工荒,而是人满为患,大量建筑业的农民工找活难。

懂建筑业的都知道,工地农民工分工种的,各工种按程序使工,有的工期可交叉进行,有的完全不能,各工种之间又不能互换,就行成了某个工种某天或某个阶段用人多,过几天又不需那么多人的局面,举个例子,钢筋工在木工做好的模板施工,而在木工做木模的过程一个钢筋工都不要,这是钢筋工就没事干,打混凝土的凹工在钢筋等做好后才能干,而在之前就不需要人,这些凹工就没事干。所以就行成了这样的局面,人员流动非常大,用人跨度太大,并非常不确定,这就行成建筑工地的用工荒和人满为患。

当工地某个工种某天急需要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人员不足,行成用工荒,之知不要人,就行成人满为患,所以,建筑工地上的突击工就行成了,叫突击队,突击队己成为建筑工地的主要用工形式。

但是,建筑农民工远远大于建筑业所需,从两个现象就能看出建筑农民工之多,人满为患的程度,。

一是工地要人就去,不问,不要,不想,要工资的风险,老板也说,你不干,有人干多的是,事实确实如此,不然农民工不会到年底去结工资,也不出现欠薪的情况。

二是各地马路劳务市场人山人海,夏天三点多,冬天五点人就早早到来找活,就是来等建筑类老板来这里拉人干活,就反映人之多。

所以说,建筑业不会养农民工,用工荒是短暂时,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人满为患会长期存在,因为农民在为行期,有大量农民。

建筑工地劳动用工合同是怎么写的!建筑工地用工人员众多,进出频凡,包工程又是层层分包,工种又多,规范建筑用I工筌订劳动合同,币这些包工头又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正规合同要有工商,税务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代代表,注册资金才有资格与建筑用工筌订劳动合同。那么建筑工地的用工都有劳动合同吗?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因为是层层分包,工地又经常缺工,为保证工地不停工正常运转,包工头利用圈内的关糸网打电话约其它工地人员和老乡,亲戚,朋友到自己承包的工地做工,当然工价要谈好,有包工价,也有按天计价,全凭相互之间一种信任约束合同关糸,如懒帐不结工程款,走了和尚跑不了庙。

有劳动合同是护身符,可以确保建筑工地人员权益,有劳动合同可避免劳动纠纷所带来的利益流失,但想要筌订劳动合同又难,人家在急要人用工上只能招别人,不招你。为此只有要工地施工证或打卡,人脸模卡,手指纹卡打卡记录出工考勤。有这些证明比没有劳动合同总要好,关健时候也可证明是工地用I人员,但还是有劳动合同好,能全方位保证人身及酬劳权益。

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建筑工地招工越来越难,包工头该怎么办该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受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影响,全国绝大多数企业推迟复工时间,大规模集中式的停工停产,除了对大量行业企业造成沉重打击,也对企业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造成很大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即围绕停工期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工资发放、确诊或疑似疫情感染人员的各项权益保障等问题而来。

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建筑工地招工越来越难,包工头该怎么办该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建筑工地招工越来越难,包工头该怎么办该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建筑工地招工越来越难,包工头该怎么办该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建筑工地招工越来越难,包工头该怎么办该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1、劳务就业权益保障

建筑工地是怎么用工的,建筑工地招工越来越难,包工头该怎么办该如何改善这种现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有着极强的传染性,企业用工存在很高的人员感染风险,在此期间,一些企业为减少疫情传染为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以疫情传染为名,对于疫情确诊、疑似以及康复人员的合法就业权利造成侵害。

拒绝支付相关人员疫情期间工作报酬

一些企业拒绝支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感染、密切接触者等相关劳务人员,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解除与相关人员劳务合同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康复治愈者,一些企业存在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存在。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患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康复治愈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支付其合法劳动报酬,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能以此为由对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劳务工资保障

受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全国各行业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影响,劳务工资发放成为广大劳务人员普遍关注问题,尤其对于用工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企业。

以劳务人员类型来看,建企劳务用工主要分为两类,即建企自身管理人员与建筑工人。由于建筑施工的用工特殊性,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尚未实现按月发放工资制度,工人工资大多按实际出勤天数或所完成的工程量来发放,即停工期间,劳务工人未实际出勤的是不发放工资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因看守工地需要,对于部分留守出勤人员,建企应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向相关人员发放工资。

对于建企自身管理人员,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春节假期延长的工资发放

2020年0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复工推迟期间的工资发放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即是说,因此次肺炎疫情导致建企停工三十日以内的,相应建企应按照正常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向建企管理人员发放工资。超过三十日的,建企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建企管理人员工资。此外,对于超过三十日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管理人员,建企也应按具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发放相应生活费。

北京对于超过三十日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建企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广东则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对于复工推迟期间承担保障等任务的建企人员,上海人社局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建企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建企绝大多数存在延迟复工现象,由此导致的各类劳务关系风险也随之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建企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劳务用工关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2022-06-10

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