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开设川渝金融业法庭的决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开设川渝金融业法庭的决策 (授权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开设川渝金融业法庭的决策

北京市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开设川渝金融业法庭的决策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大会根据)

为了更好地增加金融业司法保护幅度,构建优良金融业法治环境,维护保养金融,依据宪法学和法院组织法,现作如下所示决策:

一、开设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

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审判庭的设定,由最高法院依据金融业案子的种类和总数决策。

二、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下列案子:

(一)重庆及其四川省归属于成渝地区双城区经济带范畴内的应由初级法院所管的第一审金融业民事案子;

(二)重庆及其四川省归属于成渝地区双城区经济带范畴内的应由初级法院所管的以金融体系监管组织为被告方的第一审涉金融业刑事案件;

(三)以居住地在重庆及其四川省归属于成渝地区双城区经济带范畴内的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为被告方或是第三人,与其说做好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一审金融业民事案子和涉金融业刑事案件;

(四)重庆及其四川省归属于成渝地区双城区经济带范畴内的农村基层法院第一审金融业民事案子和涉金融业刑事案件宣判、判决的起诉、抗诉案子及其重审案子;

(五)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其实行的案子;

(六)最高法院明确由其管辖的别的金融业案子。

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判决的起诉案子,由重庆高院审判。

三、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对重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并汇报工作中。

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审理工作中受最高法院和重庆高级法院监管。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依规接纳人民法院行政监督。

四、川渝金融业法院由重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大会报请重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

川渝金融业人民法院副院长、审理联合会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川渝金融业法院报请重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

五、本决策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2022-03-01

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