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不可以变成“霸主积分兑换”

积分兑换不可以变成“霸主积分兑换” 积分兑换不可以变成“霸主积分兑换”【一种观点】

张文锋

近期,江苏常熟市民尹某向新闻媒体体现,自身的话费余额有1万余积分兑换到期,到期前,通信运营商有短信提醒,他那时候查看后感觉没有合适的兑换礼品,以后就忘记了这事。尹某怀疑店家积分兑换设定使用期限不科学。除此之外,许多顾客对一些积分兑换到期前并没有提示、“被到期”、换取难等难题指出了不满意。(7月14日《法治日报》)

积分兑换制是店家感恩回馈客户、提高客户粘性、刺激性客户购买的一种促销手段,该营销方式早已覆盖了很多卖家和顾客。依照店家的服务承诺,顾客能通过积分兑换得到一定的便宜。从概念上说,积分兑换能够完成互利共赢的实际效果。但是,结合实际,一些店家的积分兑换出现了有效期限短、到期前提醒不到位、被到期、换取难、换取招数多乃至运用积分换购的产品价格虚高等难题,并没有让顾客得到充足的性价比高感,并没有达到顾客的换取预估。

虽然法律法规对积分兑换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积分兑换可兑换的交易褔利归属于店家向顾客做出的保证,这类服务承诺合乎意思自治原则,归属于民法调节的法律行为或合同个人行为。积分兑换具备一定的资产特性,店家给予或服务承诺给予顾客积分换购褔利,实质上归属于赠予个人行为。依据民法的要求,法律行为能够附限期、附条件,换句话说,卖家能够给积分兑换设定有效的使用期限。但店家设定及其贯彻交易积分规则应当遵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规则,不可彻底由着我方的性格来,不可以失信黑名单,不可以依照我方的利润要求随便“戏弄”积分兑换规则,随便缓解我方义务、限定或清除顾客的换取支配权,不能让积分兑换变成“霸主积分兑换”。

交易积分规则大多数由店家单方面制订,店家也掌握着积分换购权、解释权等,毫无疑问,交易积分兑换规则也是一种格式条款,也应遵照格式条款规律。民法、顾客消费者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人在运营活动中应用内容格式条款项目的,理应遵照平等原则明确被告方中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明显方法报请顾客留意履行期限和方法等与顾客有重要利益关系的具体内容,并根据顾客的标准给予表明。经营人不得以内容格式条款项目、通告、申明、店内通告等方法,提出清除或是限定消费者权益、缓解或是免去经营人义务、加剧顾客义务等对顾客不合理、不合理的要求。由此,假如店家给积分兑换设计方案的使用期限过短,让许多顾客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完成正常的换取,或是对积分兑换到期并没有执行充足告之提醒责任,或是以系统更新、系统异常等原因“吞食”顾客的积分兑换,或是给顾客设定诸多换取阻碍,让顾客不知如何选择、无法换取,或是运用积分换购招数顾客,均具有违反规定格式条款的特点,涉及侵害顾客的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权利。

2022-07-15

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