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原党委委员、副书记李勇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

北京市政协原党委委员、副书记李勇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 天津第二初级法院今日一审公布判决中国共产党市政协北京第十三届联合会原党委委员、市政协北京第十三届联合会原副书记李勇贪污案,对被告李勇以贪污罪被判刑期九年,并罚款RMB一百万元;对李勇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以及孳息依规给予追讨,上缴国库。

经审核查清: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李勇依次运用出任北京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理事长、政策研究室党组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负责人,中共北京市委副理事长、市委市政府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党委委员、理事长、政策研究室党委书记、负责人,中国共产党市政协北京第十三届联合会党委委员、市政协北京第十三届联合会副书记等职位上的便捷及其权力、影响力产生的方便标准,为有关单位负责人在房产开发、煤碳销货等事宜上给予协助,不法私收别人给与的财产总共折算RMB3296余万元。

天津第二初级法院觉得,被告李勇的个人行为组成贪污罪。由于其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身罪刑,积极交待监察机关还没了解的局部贪污受贿案情;检举告发别人重要刑事犯罪,经核实确实,具备重要有功主要表现;投案自首悔过,积极主动退赃,赃款赃物已所有追讨,具备法律规定、先行判决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剧情,依规可以对其缓解惩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宣判。

(总服务台记者 奚丹霓 张赛)

2022-03-19

202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