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址“偷评价”被判赔105万余元

一网址“偷评价”被判赔105万余元 一网址“偷评价”被判赔105万余元

本报讯(新闻记者卢越)3月29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布开庭审判并判决了一起新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网络科技公司因盗取别人数据信息引流方法判刑赔付105万余元。

上诉人北京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经营的某网址关键服务项目车辆消费者维权审理,顾客在提交网站对于汽车品质问题的举报后,网址会与汽车制造商联络并监督处理。自2014年创立至今,该网址已总计解决了约39万条消费者维权信息内容。

2021年6月,上诉人发觉,被告方北京市某企业运营的网址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维权信息内容与上诉人网址展现的信息内容同样或类似,且举报时间均晚于或相当于上诉人网址上的时间,一部分举报信息内容的图下中乃至还含有上诉人图片水印。除此之外,被告方网址公示公告的举报步骤包含“发布举报”“运营专员审批”“公司解决”“結果审批”“满意率评分”“进行”等6个流程,自2015年迄今,网址中展示的举报识别码总数为11万余条,但举报进度绝大部分为“結果审批”或“公司解决”情况,无处在“进行”情况的举报信息内容。上诉人觉得,被告方网址的举报总数及解决进度为编造。

上诉人要求人民法院栽定被告方终止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公布清除危害,并赔付财产损失和有效开支总共105万余元等。

开庭审理中,被告方企业无法递交以上举报信息内容的有效来源于,也未就同样或类似举报信息内容作出有效表述。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上诉人认为支配权的5万余条客户申诉信息内容系通过长期性运营、管理方法、维护保养而产生的数据信息,可以给上诉人产生相应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收益,归属于其销售市场核心竞争力,理应遭受国家法律维护。被告方在其平台中应用上诉人网址5万余条举报信息内容的个人行为,实质上不是就在运用上诉人网站投诉信息内容、违反规定将该信息内容占为己有的个人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认可的商业伦理,给上诉人产生了具体损害,理应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法一般条文给予制度性。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方在其网址编造举报总数及解决进度等个人行为,非常容易导致有关群众对其网址企业规模、知名度、服务项目高效率造成错认,亦组成虚假广告的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最后,法院判决书被告方终止涉案人员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清除危害,并赔付上诉人105万余元。

卢越

2022-03-31

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