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列入环境污染治理长久攻坚战成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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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单位联手下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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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下发,是对进行很多年的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改革创新成效的进一步夯实,意味着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工作中将变成常态工作中,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工作中给予了强有力制度保障。

□ 本报记者 张维

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体制改革,朝着法制化、常态、规范性的方位更进一步了一步。

近日,经中心深化改革联合会决议根据,生态环境部协同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科技部、国家公安部等单位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生态环境部相关责任人强调,《规定》在确立职能部门职责权限、夯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义务、标准赔付工作中程序流程上提出要求,“让规章制度长出‘牙’,更为有用实用”。

多名业界专业人士觉得,《规定》的下发,是对进行很多年的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改革创新成效的进一步夯实,意味着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工作中将变成常态工作中,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工作中给予了强有力制度保障。提议从加强法律、完善制度建设等层面下手,让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规章制度变成推动精确污染治理、科学合理污染治理、依规污染治理的强有力方式。

破译“公司环境污染政府部门付钱”难点

很多年前,“公司环境污染、老百姓被害、政府部门付钱”的问题非常明显。

“责任者尽管遭受了国家法律的封禁,但遗留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危害问题并没有获得处理,毁坏的自然环境并没有获得修补,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并没有取得确保。”生态环境部自然环境规划设计院办公室主任齐霁说。

因此,中间开启了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体制改革。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省等7个省份进行示范点。在齐霁来看,改革创新的环境恰好是生态环境保护危害法律依据不确立,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并没有涉及到损伤生态环境保护的赔付和修补。

经2年示范点探寻后,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国各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规章制度,到2020年争取在国内范畴内基本搭建义务确立、方式通畅、技术标准、保障有力、赔付及时、修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损失赔偿规章制度。

2022-05-27

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