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数据加密”前科让未成年“无痕迹重归”

“统一数据加密”前科让未成年“无痕迹重归” “统一数据加密”前科让未成年“无痕迹重归”

李英锋

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司法部门会签下达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通称《实施办法》),着力解决实践活动中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和有关纪录管理方法不善造成数据泄露,危害落水未成年再次重归社会发展等问题。

看得清的酷刑早就完毕,看不到的“酷刑”却一直随着——许多未成年在违法犯罪遭受刑事处罚后,都面对着真实身份“标签化”等问题,深陷了“一次犯错误,长期性受到”的窘境。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纪录保存规章制度,但相关法律法规原则立场较强,无法确立保存的行为主体及其应予以保存的“有关前科”的标准和方式,也未就保存的规范、查看的标准等做出具体的要求,使保存规章制度存在比较大的了解、行政处罚程序室内空间,有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非常容易发生实际操作矛盾及其保存不全方位、不及时等问题。

近些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纪录保存工作中,公检法司行政机关陆续颁布单位要求,一些地区也做好了充分的组织建设试着,配套设施执行规章制度在逐步完善。与此同时,在各单位及其单位与地区中间的规章制度的一些阶段,还普遍存在着规范不一、对接不畅乃至互相分歧等问题,使未成年人犯罪纪录保存规章制度在推进环节中出現了一些薄弱环节和系统漏洞,及其保存管理方法失德、管控失衡等乱相,包含一些地区无法完成“应封尽封”“应封牢封”,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内容被违规查询或不合理泄漏。

最高法等4单位联手颁布《实施办法》,对以前的单位要求、地区要求完成了系统化融合,给《刑事诉讼法》建立的保存规章制度配套设施了实施办法,统一确立了保存未成年人犯罪纪录的有关各类关键点规定,统一了保存未成年人犯罪纪录的“法律法规登陆密码”,有利于提高保存的整体性、规范化、精确性、公信力、有序化,有利于未成年的“无痕迹重归”。

《实施办法》对侦察、提起诉讼、审理及刑事执行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或是涉刑的所有案件材料材质和档案资料信息内容均提到了保存规定,并把保存范畴扩展到不予以刑事处分、不追责法律责任、不起诉、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纪录,及其对涉罪未成年开展社会调研、帮辅调查、心理指导、司法救助等作业的纪录。确立了保存的标准和界限,给涉罪涉案人员未成年划到了更高、更符合实际的“信息内容保存保护贴”,也让保存规章制度拥有更强的可执行性。

2022-05-31

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