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问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张维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的出台背景和实施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部组织国务院部门对全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了清理。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决定》,于2023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降低经营成本,确保过罚相当,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问:《决定》的内容有哪些,取消和调整多少个罚款事项?

答:《决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决定》共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教育部2个、住房城乡建设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国家林草局1个、国家邮政局1个、国家疾控局2个;调整17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应急管理部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国家疾控局2个。《决定》还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等。

二是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同时,《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同时,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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