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并不是“白用期” 法定义务不可以逃

实习期并不是“白用期” 法定义务不可以逃 实习期并不是“白用期” 法定义务不可以逃

陆婷婷

近日,一则“职工在实习期将要完毕时易经期频繁上厕所被公司辞退”的新闻报道在网络上造成强烈反响。实习期是新手进到职业的第一步,因实习期造成的纷争也是劳务纠纷案子的多发区。一部分用人单位在试岗内随意辞退员工,不付款薪水或是随便延长试用期,将实习期变成“白用期”或是“便宜期”,比较严重侵犯了劳动人民的合法权利。

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实习期中经常以“实习期不过关”“主要表现不佳”等做为解雇员工的原因,事实上,“主要表现不佳”并无法变成随意辞退员工的全能原因。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在实习期中,除员工有婚姻法要求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实习期解除劳动关系的,理应向员工表明原因。这也就代表着,实习期可以双选,但用人单位不可乱用实习期解除权,解雇实习期职工理应合乎法律规定情况,并向其表明原因。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员工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对职工“不符录取标准”承担证明责任,倘若没办法证明,用人单位则必须担负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义务。

实习期更非“白用期”或是“便宜期”。试用期工资有其法定标准,用人单位理应依规为实习期职工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保。劳动法第二十条要求,员工在实习期的薪水不能少于本公司同样职位最少档薪水或是劳动者合同约定薪水的80%,并不能少于用人单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要求,用人单位理应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保经办人员结构申办社保备案。未办社保变更登记的,由经办人员组织核准其理应缴付的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实习期主要表现不佳为由,再度与员工订立实习期或是增加原来实习期,变向变长实习期。依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要求,实习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有承诺一次实习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取员工开展调查、员工对所采用人企业做好认识的限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选、相互之间掌握的“缓冲期”。员工在实习期中认真工作的另外也需要慎重挑选所在单位,多知道有关法律法规,碰到不合理看待时,不必委屈求全,要敢于消费者维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升依规用人观念,建立完善各类管理制度,避免和防止造成劳务纠纷,一同搭建和睦平稳的劳务关系。

(创作者企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2-06-08

2022-06-08